訓練單位:

  社團法人桃園市職訓教育協進會

保險證號:

  09001054B

學科場地地址:

  33066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80號4樓

術科場地地址:

  33066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80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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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卓琤芸

電         話:

  03-3378075
班級資料

課程代號

  80940

已報名人數:

  0 人 (已報名人數不等於錄訓人數,實際招生情形,請逕洽訓練單位)

課程名稱

  時尚生活空間設計實務班

學   分  數

  非學分班
 

師資介紹

  吳國豐 老師
學歷: 私立明新工業專科學校 機械工程
經歷: Autodesk授權培訓中心講師 10 年,社團法人桃園縣職訓教育協進會 5 年
專長: AutoCAD建築設計 AutoCAD機械設計 Revit建築設計 Pro/E 機械設計 3DS MAX 動畫製作 3DS MAX 建築外觀及室內設計

縣  市  別:

  桃園市

訓練計畫: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所屬計劃: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訓練班別:

  時尚生活空間設計實務班(目前尚未開始報名)

報名繳費方式:

  1.報名時應先繳全額訓練費用

每人費用:

  學員負擔

  1,878

每班人數

  20 人

  政府負擔

  7,512

訓練時數

  54 小時

訓練性質:

  在職

報名日期

  2015/10/01 12:00  ~   2015/10/29 18:00

預定訓練起
訖日期:

  2015/11/01  ~  2015/12/27

訓練期限

  1-3個月
 
上課日期 授課時間 時數 課程進度/內容
2015/11/01(星期日) 09:30~12:30 3
2015/11/01(星期日) 13:30~16:30 3
2015/11/08(星期日) 09:30~12:30 3
2015/11/08(星期日) 13:30~16:30 3
2015/11/15(星期日) 09:30~12:30 3
2015/11/15(星期日) 13:30~16:30 3
2015/11/22(星期日) 09:30~12:30 3
2015/11/22(星期日) 13:30~16:30 3
2015/11/29(星期日) 09:30~12:30 3
2015/11/29(星期日) 13:30~16:30 3
2015/12/06(星期日) 09:30~12:30 3
2015/12/06(星期日) 13:30~16:30 3
2015/12/13(星期日) 09:30~12:30 3
2015/12/13(星期日) 13:30~16:30 3
2015/12/20(星期日) 09:30~12:30 3
2015/12/20(星期日) 13:30~16:30 3
2015/12/27(星期日) 09:30~12:30 3
2015/12/27(星期日) 13:30~16:30 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站公告之上課日期及授課時間僅供參考,實際上課時間請洽辦訓單位確認。」

招訓及遴選
方式:

  《招訓方式》
   一、網路行銷:寄發EDM、本協會網站公告、各求職網站資訊教育情報網刊登。
   二、簡章寄發:利用學員資料庫散發E-mail開課訊息。
   三、政府相關網站:台灣就業通登陸開課訊息。
   四、報紙廣告:各報紙廣告求才人事版刊登。
   五、電子媒體:委託亞洲電台播放、有線電視台播放。
   六、自有招生機制:如櫃台招生、訓練通報等。
  《遴選方式》
   線上收件完成>>3日內完成繳費>>等待錄取及報名成功通知。
   一、首依線上收件順序通知學員繳費。
   二、依繳費順序錄取,未於時間內繳費者納為備取,並備齊補助資格文件。
   三、已繳費且符合補助資格者,線上系統勾選審核通過,表示報名成功。
   四、等待訓練單位通知開課及準備相關資料。
   五、若報名人數超過補助名額得以自費身分參訓。
   六、若報名人數未達招訓者,本單位保留延長招訓時間或取消開班之權利。

其    他:

是否輔導學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相關證照考試或技能檢定 ,證照或檢定名稱3DSMAX原廠認證

備     註:

 
 
參訓資格

學     歷

  國中(含)以上
年           齡
  年滿15歲以上

性     別

  不分
兵           役
  不分
資格條件:   一、有基本電腦操作概念,對此課程有興趣者。
二、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本國籍。(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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